立案后證據不足可否撤案?
立案后證據不足可否撤案?
法律明確規定,以下特殊情況下,均應免于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輕微、危害性小,無法認定為犯罪。2.犯罪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期。3.經特赦令方可獲得免除刑罰。4.依刑法規定只能由受害人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若未告知或撤回告知。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死亡。6.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導讀法律明確規定,以下特殊情況下,均應免于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輕微、危害性小,無法認定為犯罪。2.犯罪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期。3.經特赦令方可獲得免除刑罰。4.依刑法規定只能由受害人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若未告知或撤回告知。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死亡。6.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是的,人民檢察院可在立案之后依舊認為證據不足且不符合起訴標準時,作出不起訴的決議。法律明確規定,以下特殊情況下,均應免于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輕微、危害性小,無法認定為犯罪;2. 犯罪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期;3.經特赦令方可獲得免除刑罰;4.依刑法規定只能由受害人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若未告知或撤回告知;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死亡;6.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立案后證據不足可否撤案?
法律明確規定,以下特殊情況下,均應免于追究刑事責任。1.情節輕微、危害性小,無法認定為犯罪。2.犯罪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期。3.經特赦令方可獲得免除刑罰。4.依刑法規定只能由受害人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若未告知或撤回告知。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已死亡。6.其他法律明文規定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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