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一方濫用互代理權,且相對人為非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需借助司法手段糾正其不當行為,即通過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該方與第三者間的合同關系,并確認合同無效,從而恢復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權的合法性。【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