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可在法院判決生效前隨時申請辦理。符合以下幾種情況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獲得取保候審資格:1. 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單獨適用附加刑;2. 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產生社會危害性;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無法自理或正處于哺乳期的婦女,采用取保候審亦無社會危害性;4. 羈押期已滿,案件仍未審理完畢,需進行取保候審。【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