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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若夫妻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房屋,經另一方未予同意出售且第三方符合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價款并完成產權登記等條件后,即獲得該房產所有權。此時,另一配偶雖無法取回房產,但可要求擅自處理房產者進行損害賠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