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異地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首先,應以夫妻雙方協商決策為主。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裁決。其次,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皆可作為可分割對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導讀首先,應以夫妻雙方協商決策為主。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裁決。其次,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皆可作為可分割對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異地離婚財產分配原則為:首先,應以夫妻雙方協商決策為主;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裁決。其次,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皆可作為可分割對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異地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首先,應以夫妻雙方協商決策為主。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裁決。其次,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皆可作為可分割對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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