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審判?
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導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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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況下可對案件進行再審,包括違反《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公開審判規則、違反回避制度、侵犯或限制當事人應享有的訴訟權益,導致審判公正性的喪失、審判組織組建程序違法及審判組織構成不當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哪些情況可以要求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二)違反回避制度的。(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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