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變更是否必然要求章程變更?
股東變更是否必然要求章程變更?
1、醫護人員未能達到當時醫療水平應盡的診治職責。2、違背相關診療規范。3、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史文件等情況。若患者在此過程中遭受損害且醫生或醫療機構確有過失,則由醫療機構負起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導讀1、醫護人員未能達到當時醫療水平應盡的診治職責。2、違背相關診療規范。3、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史文件等情況。若患者在此過程中遭受損害且醫生或醫療機構確有過失,則由醫療機構負起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判定醫療疏失的法定標準包括以下幾點:1、醫護人員未能達到當時醫療水平應盡的診治職責;2、違背相關診療規范;3、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史文件等情況。若患者在此過程中遭受損害且醫生或醫療機構確有過失,則由醫療機構負起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東變更是否必然要求章程變更?
1、醫護人員未能達到當時醫療水平應盡的診治職責。2、違背相關診療規范。3、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史文件等情況。若患者在此過程中遭受損害且醫生或醫療機構確有過失,則由醫療機構負起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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