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可以和附加刑一起使用。
在中國的刑法體系中,主刑和附加刑是不同的刑罰類型,但它們可以同時適用。具體來說,當一個人犯了罪并被判刑時,法院會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等因素來決定是否使用主刑和附加刑,以及如何使用。主刑通常是針對犯罪行為的主要懲罰措施,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等。
而附加刑則是對主刑的補充和加強,例如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因此,在判決中,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將主刑和附加刑結合使用,以達到懲罰和改造罪犯的目的。這樣既可以給予犯罪分子必要的懲罰,又可以防止其再次犯罪,維護社會的安全和穩定。當然,具體的刑罰適用還需要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判例進行裁決,確保公正和合理。通過這種方式,可以更加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
總之,主刑和附加刑都是法院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的方式。二者可以獨立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具體取決于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后果等因素。法院在判決時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以確保判決的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