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應對一方隱匿財產的行為?
離婚時,如何應對一方隱匿財產的行為?
其一,隱藏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的具有夫妻共有屬性的不動產。其二,與他人私自達成協議,將房屋以他人名義購置,待離婚后再以私人名義過戶。其三,瞞著另一方擅自出售或變賣夫妻共有的財產,并暗中存儲收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導讀其一,隱藏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的具有夫妻共有屬性的不動產。其二,與他人私自達成協議,將房屋以他人名義購置,待離婚后再以私人名義過戶。其三,瞞著另一方擅自出售或變賣夫妻共有的財產,并暗中存儲收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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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若一方故意隱瞞夫妻共有財產,常見的行為表現有以下幾種:其一,隱藏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的具有夫妻共有屬性的不動產;其二,與他人私自達成協議,將房屋以他人名義購置,待離婚后再以私人名義過戶;其三,瞞著另一方擅自出售或變賣夫妻共有的財產,并暗中存儲收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如何應對一方隱匿財產的行為?
其一,隱藏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的具有夫妻共有屬性的不動產。其二,與他人私自達成協議,將房屋以他人名義購置,待離婚后再以私人名義過戶。其三,瞞著另一方擅自出售或變賣夫妻共有的財產,并暗中存儲收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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