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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與欠條均具備法律約束力及規范化特征,在這種情況下,借款方須依照雙方約定時間歸還貸款。為證明借款行為真實性,相較于欠條而言,借條更為精準有效。借據,實則為借款方對出借方出具的借款憑證,可直接證實借貸法律關系;欠條則是債務人因拖欠債權人欠款或其他款項產生的憑據,其形成原因可能涉及到買賣交易、勞務服務等多種因素。《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