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F963的標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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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有毒物質 - 玩具或玩具材料必須符合聯邦危險物質法案(FHSA)以及根據FHSA頒布的相關規定。16 CFR 1500.85列出了不屬于FHSA規定的某些玩具種類。相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刺激性、敏化性、壓力產生、放射性、易燃性和可燃性物質設定了限量。需注意的是,某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為嚴格。1.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裝 - 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與包裝必須符合關于人類食品制造、加工、包裝和儲存的衛生操作條例 21 CFR 110。1.3.3 非直接食品接觸材料 - 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相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10。
導讀1.3.1 有毒物質 - 玩具或玩具材料必須符合聯邦危險物質法案(FHSA)以及根據FHSA頒布的相關規定。16 CFR 1500.85列出了不屬于FHSA規定的某些玩具種類。相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刺激性、敏化性、壓力產生、放射性、易燃性和可燃性物質設定了限量。需注意的是,某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為嚴格。1.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裝 - 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與包裝必須符合關于人類食品制造、加工、包裝和儲存的衛生操作條例 21 CFR 110。1.3.3 非直接食品接觸材料 - 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相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10。
ASTM F963標準對出口美國市場的玩具產品提出了廣泛的要求。1.3.1 有毒物質 - 玩具或玩具材料必須符合聯邦危險物質法案(FHSA)以及根據FHSA頒布的相關規定。16 CFR 1500.85列出了不屬于FHSA規定的某些玩具種類。相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刺激性、敏化性、壓力產生、放射性、易燃性和可燃性物質設定了限量。需注意的是,某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為嚴格。1.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裝 - 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與包裝必須符合關于人類食品制造、加工、包裝和儲存的衛生操作條例 21 CFR 110。1.3.3 非直接食品接觸材料 - 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相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10。1.3.4 化妝品 - 玩具化妝品必須符合FDCA中代碼為21CER的相關要求。適用于化妝品的規定見21CFR700-740。化妝品中色素的有關規定見21 CFR中的73、74、81和82。1.3.5 油漆和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 - 用于玩具的油漆和其他類似的表面涂層材料必須符合消費者產品安全條例(CPSA)頒發的關于鉛含量的規定16 CFR 1303。1.3.6 玩具化妝品、液體、糊劑、凝膠和粉末 - 目的是減少玩具的化妝品和液體、凝膠及其他玩具上使用的流動有機物質由于清潔度不夠、保質期和污染引起的危險。上述物質在使用中不能產生微生物降解,必須制定清潔度和承受長期保質或/和污染的能力標準。1.3.7 填充材料 - 填充玩具的松散填充料不能有來自昆蟲、鳥、嚙齒動物或其他動物寄生蟲侵擾的不良材料,也不能有在良好操作規范可能產生的污物,例如碎片和金屬屑。填充玩具的填充料應滿足賓夕法尼亞州關于填充玩具的容量規定的標題34,第47章,第47.317部分的要求。1.3.8 DEHP(DOP) - 奶嘴、搖鈴和咬圈DEHPI不能有目的地含有2(2-乙基已基)鄰苯二甲酸酯(也叫做鄰苯二甲酸二辛酯)。1.6.1 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應符合16 CFR 1500.50,1501和本標準附錄A1的部分內容的要求。1.6.2 口動式玩具 - 本條款要求涉及通過吹和吸反復開動的玩具,如發聲器。1.6.3 供至少3歲(36個月)但小于6歲(72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和游戲機,應符合16CFR 1500.19的要求。1.7.1 含潛在危險的金屬邊緣和邊角 - 定義見 16 CFR 1500.49。1.7.2 供48個月至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含有的潛在危險的邊緣如系玩具功能必需的部件,必須按5.2規定加貼警告標簽。1.7.3 金屬玩具可觸及的金屬邊緣,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險的毛刺和斜薄邊或者必須將金屬邊折疊、卷起,或形成螺旋邊或用永久固定裝置或涂層覆蓋。1.7.4 模塑玩具模塑玩具的可觸及邊、角或模子接口處應無由毛刺和溢料產生的危險邊緣,或者應被保護使危險邊緣不外露。1.7.5 外露的螺栓和螺紋桿,如果螺栓和螺紋桿的末端為可觸及,螺紋不能有外露的危險利邊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須由光滑的帽覆蓋,使危險的利邊和毛刺不外露。1.8.1 潛在危險利尖定義見 16 CFR 1500.48。1.8.2 供48到96個月兒童使用的玩具中可觸及的有潛在危險的利尖如果是功能必需的,例如縫紉玩具中的針,必須按2.2規定加貼警告標簽。1.8.3 木材在按適用程序進行測試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觸及的表面和邊緣不能有毛刺。1.9 包裝薄膜 -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由于薄的包裝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險。1.10 繩索和橡皮筋 -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減少可能同可觸及的繩和橡皮盤引起的纏繞和勒傷危險。1.11 折疊裝置和鉸鏈 -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由于間隙變化可能產生的危險。1.12 間隙 - 本要求的目的是消除由于間隙變化可能產生的危險。1.13 穩定性 -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容易傾倒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險。1.14 仿制保護裝置(如頭盔、帽子和護目鏡) - 本要求的目的是減少以下情況可能產生的危險,如護目鏡或太空頭盔由于制造材料損壞,或仿制保護裝置類玩具如足球頭盔和護墊的穿戴者將其作為真正的保護裝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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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有毒物質 - 玩具或玩具材料必須符合聯邦危險物質法案(FHSA)以及根據FHSA頒布的相關規定。16 CFR 1500.85列出了不屬于FHSA規定的某些玩具種類。相關規定對有毒、腐蝕性、刺激性、敏化性、壓力產生、放射性、易燃性和可燃性物質設定了限量。需注意的是,某些州對有毒物質的規定可能比聯邦規定更為嚴格。1.3.2 食品的制造和包裝 - 與玩具一起出售的食品的制造與包裝必須符合關于人類食品制造、加工、包裝和儲存的衛生操作條例 21 CFR 110。1.3.3 非直接食品接觸材料 - 與食品接觸的玩具部件,如玩具炊具,必須符合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條例(FDCA)的相關要求,特別是21 CFR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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