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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補貼。是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老人護理補貼。 國家逐步開展起長期護理保障工作。民生活補貼是財政支付給居民用以補貼生活的資金。居民生活補貼當社會處于非常時期(如戰爭、惡性通貨膨脹),為了保證居民基本生活,政府有時需要對居民給予補貼。居民生活補貼一共有兩種:1、國家對生活貧困的城鎮居民或下崗職工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給予的生活費補貼。2、由于國家政策調整時為使城鎮居民的消費水平不受大的影響而給予的價格補貼。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通常稱為“失能老人”。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五條規定,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贍養人委托他人或者機構照料的,必須注意:一是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在選擇何種照料方式、委托何人照料方面,老年人具有決定權,贍養人在做決定前應當與老年人充分溝通協商,以滿足老年人的不同需求。二是贍養人對老年人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不因他人或者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與服務而免除。與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贍養人,更應當定期探望老年人,為老年人提供更多的精神關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一條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