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身份證有效期幾年
第三次身份證有效期幾年
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我國公民 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中國公民在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中國未滿16周歲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1、年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
導讀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我國公民 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中國公民在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中國未滿16周歲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1、年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
20年。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我國公民 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中國公民在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中國未滿16周歲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1、年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未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應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并由監護人陪同代為申請。監護人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明(當公民本人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口簿上或監護人不為戶主無法證明監護關系的,還需提供諸如出生證明等監護關系證明),并與未滿十六周歲公民本人現場合影存檔,以保證未滿十六周歲公民身份的準確性。由于現場需采集人像和指紋信息,故未滿十六周歲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不允許由監護人代辦,須本人和監護人同時到場申請辦理。2、戶口所在地戶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3、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紋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4、申領人或監護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領取《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5、接到領證通知后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若申領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可以自愿申請辦理郵寄證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1、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2、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三次身份證有效期幾年
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我國公民 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中國公民在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應當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中國未滿16周歲公民,可以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1、年滿十六周歲公民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時,由本人攜帶戶口簿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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