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辦身份證流程
第一次辦身份證流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3、審批簽發: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4、制作證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制證中心制證。辦理條件。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需提供的全部材料。1、十六周歲以下公民初次申請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監護人和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監護人居民身份證、附照片的申領人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畢業證等)。
導讀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3、審批簽發: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4、制作證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制證中心制證。辦理條件。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需提供的全部材料。1、十六周歲以下公民初次申請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監護人和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監護人居民身份證、附照片的申領人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畢業證等)。
1、提出申請:由申請人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受理服務處提出申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3、審批簽發: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4、制作證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制證中心制證。辦理條件: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需提供的全部材料:1、十六周歲以下公民初次申請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監護人和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監護人居民身份證、附照片的申領人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畢業證等)。2、十六周歲以上公民初次申請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戶口簿、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未申領過或丟失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供附照片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畢業證、工作證、駕駛證等)。3、遺失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戶口簿,遺失經歷材料存檔或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遺失聲明”欄中注明。4、損壞換領、到期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戶口簿、舊居民身份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三條 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指紋信息、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信息。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第九條 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第十條 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第十一條 國家決定換發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發或者補領新證。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并告知本人。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一次辦身份證流程
2、受理申請:受理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并進行初步審核。3、審批簽發: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簽發。4、制作證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制證中心制證。辦理條件。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需提供的全部材料。1、十六周歲以下公民初次申請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監護人和申領人居民戶口簿、監護人居民身份證、附照片的申領人有效證件(如:學生證、畢業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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