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聽證程序規定
江蘇省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導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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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聽證主持人應自受理當事人聽證要求之日起2日內,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二、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聽證主持人或書記員的姓名、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由當事人準備的證據和通知的證人等。三、聽證會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先進行下列工作: 1、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紀律、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聽證暫停,并報請聽證組織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建議和理由、調查人員向主持人舉證,當事人對調查人員舉出的證據進行質證、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聽證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高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依法予以保密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第四條 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聽證時充分行使陳述權、申辯權和質證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并保障聽證必需的場地、設備等工作條件。
江蘇省聽證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本省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開展行政處罰聽證活動,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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