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建筑物房產稅的規定
地下建筑物房產稅的規定
二、地下建筑計稅方式。(一)自用的獨立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二)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導讀二、地下建筑計稅方式。(一)自用的獨立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二)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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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建筑物有兩種,一種是與地上房屋相連,另一種是獨立的地下建筑物,在按照房屋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時,兩種征稅方式有所區別。二、地下建筑計稅方式(一)自用的獨立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二)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關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地下建筑物房產稅的規定
二、地下建筑計稅方式。(一)自用的獨立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計稅。1.工業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50—6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2.商業和其他用途房產,以房屋原價的70—80%作為應稅房產原值。應納房產稅的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10%—30%)]×1.2%。房屋原價折算為應稅房產原值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和地方稅務部門在上述幅度內自行確定。(二)對于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商場的地下部分等,應將地下部分與地上房屋視為一個整體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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