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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補充: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轉發的函》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相關要求,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改進會風、精簡會議,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會議費管理,財政部、國管局、中直管理局制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286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一、嚴格會議的計劃管理部機關及部屬各單位會議實行計劃和分類管理。部辦公廳負責歸口會議計劃的管理工作。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辦法》要求,對召開的會議實行計劃和分類管理,認真編報本單位年度會議計劃,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備案:二類會議。由部辦公廳編制下一年度二類會議計劃,于每年11月20日前經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國辦審核后報批。三類會議。部屬各單位下一年度三類會議計劃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定后,于每年11月底前報部辦公廳備案。部機關三類會議計劃經部長辦公會審定后執行。四類會議。部屬各單位四類會議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定后,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執行,并于年度部門預算批復后10天內報部辦公廳備案。部機關四類會議可由主辦司局主要領導報分管部領導批準后執行。《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第六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直屬機構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審批:一類會議應當由主辦單位報經黨中央和國務院批準。會議總務、經費預算及費用結算等工作分別由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和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二類會議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送財政部審核會簽,按程序經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核后報批。各單位召開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后執行。四類會議由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列入單位年度會議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