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主體應在收款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
申報主體應在收款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導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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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主體應在收款后五個工作日(按《涉外收入申報單》)內辦理申報跨境人民幣收入申報時間為T+5,即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后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后五個工作日內,按《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填報說明逐筆填寫第一條 為規范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確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第二條 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憑證有《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其格式和內容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由境內銀行按照有關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規定的要求備案后自行印制。《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應作為付款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的必要憑證和境內銀行涉外付款業務會計核算的必要憑證。第三條 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以下稱“申報主體”),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申報主體應在收款后五個工作日()內辦理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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