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撤訴。原告撤訴的規定如下:(1)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一審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決宣告前可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有違法行為需要處理的,不準撤訴。如果一審中撤訴,不存在判決,當然不存在判決生效與否問題。二審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由二審法院裁定是否準許。不予準許的情形: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雙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準許。二審中撤回上訴即視為沒有上訴,此時如果對一審裁判的上訴期未滿,則一審裁判在上訴期滿后生效;如果一審裁判已經過了上訴期的,則一審裁判自二審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之日生效。另法院裁定準予撤回上訴后,上訴人即放棄了上訴的權利,即使撤回上訴時,法定上訴期還未屆滿,也不得再行上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