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圖能作為法院證據(jù)嗎
截圖能作為法院證據(jù)嗎
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給人民法院。在合法性、關聯(lián)性、客觀性、完整性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jù),應當注意: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導讀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給人民法院。在合法性、關聯(lián)性、客觀性、完整性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jù),應當注意: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截圖可以作為法院證據(jù)。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給人民法院。在合法性、關聯(lián)性、客觀性、完整性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jù),應當注意: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因此,平時應當注意收藏對將來可能有用的語音記錄。注意微信內容的連續(xù)性 如果聊天記錄涉及錄音,錄音應當未經過處理,具有連續(xù)性、真實性。很多訴訟當事人為了儲存和傳送的方便,將錄音資料拷貝到光盤或者盤中,而將原始錄音刪掉,這是非常冒險的行為,一旦對方對該證據(jù)不認可,則證據(jù)真實性無從考證。微信語音內容應當盡量清晰、準確,雙方就所談論的問題及表態(tài)均有明示。盡量搜集除了微信內容之外的其他相關證據(jù)來佐證。除微信外盡可能收集其他書面證據(jù)材料。聲像資料鑒定包括對錄音帶、錄像帶、磁盤、光盤、圖片等載體上記錄的聲音、圖像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況過程進行的鑒定和對記錄的聲音、圖像中的語言、人體、物體作出種類或者同一認定。一、證據(jù)種類的說明: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xiàn)形式的實物證據(jù)。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lián)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jié)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lián)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jù)、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tài)。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tài)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2、證 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guī)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jù)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3、 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zhí)法人員所作的關于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并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jù)。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jù)種類 證據(jù)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shù)據(jù);(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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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截圖可以作為證據(jù)提交給人民法院。在合法性、關聯(lián)性、客觀性、完整性等方面有嚴格限制。在具體實務中,搜集有用的微信證據(jù),應當注意: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記錄 微信聊天記錄容易毀滅,如不小心刪除、手機丟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導致語音資料的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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