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拒絕違章的不安全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有違章指控和冒險作業情形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并且不得因拒絕違章指控和冒險作業而處到處罰。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區別: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都是違規的,其中違章指揮更多側重于指揮和命令違反作業規定,但是強令冒險作業則是有專門的刑法條文的規定。(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這里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并存在著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后果而言,而對于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于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為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借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訂)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