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
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建立勞動關系,自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將勞動者信息報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并督促其申報居住登記或居住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與流動人口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備案。
房屋出租人與流動人口建立租賃關系,自房屋出租之日起7日內,將承租人信息報送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并告知其申報居住登記或居住變更登記。
(二)審批。
對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自受理申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公安機關自受理申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回復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居住證的辦理,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程序進行就可以按時拿到證件,但是在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有效的處置,就會導致自己的權益失去一定的保障,時間也會延遲,所以自己要積極合理的辦理。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