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406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406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的這一新制度的核心為:抵押財產可以在未經注銷抵押登記的前提下自由轉讓,不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抵押財產過戶后,原抵押權依然存在于抵押財產之上。這一新制度,無疑有利于提高社會物質的利用效率,促進抵押財產的交易及降價其交易成本,進一步促進社會財富資源的自由流動。
導讀《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的這一新制度的核心為:抵押財產可以在未經注銷抵押登記的前提下自由轉讓,不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抵押財產過戶后,原抵押權依然存在于抵押財產之上。這一新制度,無疑有利于提高社會物質的利用效率,促進抵押財產的交易及降價其交易成本,進一步促進社會財富資源的自由流動。
《民法典》第406條創設的抵押財產可自由轉讓新制度大大促進了市場交易,簡化了交易程序及降低了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的這一新制度的核心為:抵押財產可以在未經注銷抵押登記的前提下自由轉讓,不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抵押財產過戶后,原抵押權依然存在于抵押財產之上。這一新制度,無疑有利于提高社會物質的利用效率,促進抵押財產的交易及降價其交易成本,進一步促進社會財富資源的自由流動:首先,法律允許在無須注銷抵押登記的前提下辦理物權的過戶登記或交付,大大降低了抵押人的交易成本。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和以往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模式,抵押人要辦理抵押物的交易過戶,必須先經抵押權人同意并注銷抵押登記,一般必須還清所欠的貸款、借款等債務。如果抵押人沒有充足的資金還清欠款并注銷抵押登記,交易就無法完成。此時,抵押權就成了阻礙市場正常交易的因素。新制度在法律層面為摒除此阻礙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其次,減少了買受人的交易風險。以商品房買賣為例,現今商品房交易市場上除了不存在抵押的情況外,很多商品房的交易均是先由買受人墊付資金給出賣人還清貸款,然后注銷抵押登記后再辦理過戶手續的。絕大多數的買受人在交易前均對出賣人的信用風險存在一定程序的擔憂,從而延誤交易。新制度允許在不注銷抵押登記的前提下交易,免除了買受人的墊資風險與后顧之憂。買家在墊資給賣家還清貸款后、辦理過戶前,交易標的物就被法院查封的案例比比皆是,最后可能會弄了一個錢房兩空的結局。新制度大大減少了買受人的這種墊資后合同無法履行的交易風險。再次,簡化了交易程序。例如,存在抵押的房屋在交易過戶前須還清貸款,注銷抵押登記,然后辦理過戶手續,再由新的業主與銀行簽訂新的貸款協議,另行辦理抵押登記。此流程前前后后花費了買賣雙方及銀行大量的人力物力辦理法律手續,并且每一流程都需要一定的辦理時間,交易程序往往周期太長、費用過高。而且,因為周期長,抵押財產在過戶前因賣家的另案訴訟被法院查封的風險性就自然增大。新制度生效后,房屋交易再無須經過原來繁瑣復雜的流程,直接過戶后原抵押權仍然存在原抵押物中,從而大大簡化了交易流程。符合物權制度的基本原理。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類型。這種存在于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作為物權一旦登記即具有對世效力。即無論所有權人如何變動,作為物權的抵押權卻不會發生變化。此原理為不經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物提供了法律上的法理支持。因此,只要承認抵押權具有物權的絕對效力,就應該肯定抵押財產的自由轉讓。新制度在促進交易與財產轉讓自由的同時,也充分保障了抵押權人的權利。雖然《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財產可直接轉讓,不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但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另外,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另行約定排除適用或限制適用新制度,或者利用另行約定的方式改變新制度中的一些內容以充分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民法典406條司法解釋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的這一新制度的核心為:抵押財產可以在未經注銷抵押登記的前提下自由轉讓,不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抵押財產過戶后,原抵押權依然存在于抵押財產之上。這一新制度,無疑有利于提高社會物質的利用效率,促進抵押財產的交易及降價其交易成本,進一步促進社會財富資源的自由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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