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動產的規定
民法典不動產的規定
《民法典》物權編從所有權喪失的角度對不動產征收征用制度進行了規范。同《物權法》的規定相比,做了4個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將征收補償費的支付由“依法足額支付”修改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這一修改的目的是體現《民法典》第117條所規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原則,保障被征收人及時得到補償費。二是將征收補償的范圍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修改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一修改主要是將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從地上附著物補償中獨立出來,以特別強調對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這兩處修改,與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保持了一致性。三是將《物權法》中的“拆遷補償”修改為“征收補償”,這是對原規定不準確表述的更正
導讀《民法典》物權編從所有權喪失的角度對不動產征收征用制度進行了規范。同《物權法》的規定相比,做了4個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將征收補償費的支付由“依法足額支付”修改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這一修改的目的是體現《民法典》第117條所規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原則,保障被征收人及時得到補償費。二是將征收補償的范圍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修改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一修改主要是將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從地上附著物補償中獨立出來,以特別強調對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這兩處修改,與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保持了一致性。三是將《物權法》中的“拆遷補償”修改為“征收補償”,這是對原規定不準確表述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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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不動產要依法登記才能夠發生效力,登記有一定的范圍。申請登記要提供一定的資料,而且由國家統一登記。《民法典》物權編從所有權喪失的角度對不動產征收征用制度進行了規范。同《物權法》的規定相比,做了4個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將征收補償費的支付由“依法足額支付”修改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這一修改的目的是體現《民法典》第117條所規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原則,保障被征收人及時得到補償費。二是將征收補償的范圍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修改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一修改主要是將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從地上附著物補償中獨立出來,以特別強調對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這兩處修改,與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保持了一致性。三是將《物權法》中的“拆遷補償”修改為“征收補償”,這是對原規定不準確表述的更正。四是體現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物權法》第44條關于因搶險救災可以征用不動產的基礎上,《民法典》物權編第245條增加“疫情防控”作為征用不動產的法定事由,為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不動產征用提供法律依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民法典不動產的規定
《民法典》物權編從所有權喪失的角度對不動產征收征用制度進行了規范。同《物權法》的規定相比,做了4個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將征收補償費的支付由“依法足額支付”修改為“依法及時足額支付”。這一修改的目的是體現《民法典》第117條所規定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原則,保障被征收人及時得到補償費。二是將征收補償的范圍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修改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一修改主要是將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從地上附著物補償中獨立出來,以特別強調對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這兩處修改,與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保持了一致性。三是將《物權法》中的“拆遷補償”修改為“征收補償”,這是對原規定不準確表述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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