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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動室是供本小區業主(住戶)業余開展各種文體康樂活動的場所,按規定應先在服務臺辦理手續,買票進入活動室,憑票入室。2、凡參加活動的人員,必須擁護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愛國家、愛集體,同志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團結友愛。3、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用各種方式搞變相賭博;不準放淫穢錄像和不健康的節目,禁止從事一切違法活動。晚上活動時間不超過21:30。4、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攜帶臟物入室,以保證室內整齊清潔;活動室內請勿吸煙,保持空氣清新。5、保護公共財物,樹立良好的公民道德形象,活動室內的公物一律不準外借,進場和離場時需清點唱片及器材,如有遺失或損壞,照價賠償。6、樹立文明娛樂之風,不準借故在活動場所吵嘴、打架,以免影響他人活動。7、不攜帶幼童入室,特殊情況攜帶幼童者,大人要盡管教之責,注意公物和衛生。8、在開室活動期間,首先保證老年人的活動,其他人員可在保證老年人活動的前提下,經管理人員同意方可娛樂。9、為保證活動人員身心健康,凡患傳染病者,望自覺回避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