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
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
一、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的區別是提出的主體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審判監督;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檢察院、新聞媒體等,人民法院體系內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監督,負責死刑復核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等。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
導讀一、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的區別是提出的主體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審判監督;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檢察院、新聞媒體等,人民法院體系內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監督,負責死刑復核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等。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
再審與審判監督程序的主要區別在于啟動方式與啟動主體都是不一樣的。再審和審判監督都是對事實與法律的重新審理,法院的斷案依據就是以事實為標準,以法律為準繩。一、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的區別是提出的主體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審判監督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檢察院、新聞媒體等,人民法院體系內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監督,負責死刑復核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等。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一)當事人的申訴。當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各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二)人民法院的監督。各級法院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是適合使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委員處理;最高院發現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上級發現下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才定,有權提審或指令再審。(三)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最高院,上級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三、審判監督程序屬于再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再審程序與審判監督程序兩者并沒有本質區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民訴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
一、再審和審判監督程序區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和再審的區別是提出的主體不同、提出的程序不同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二、審判監督;審判監督是指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主體可以是國家權力機關、人民檢察院、新聞媒體等,人民法院體系內還可以有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監督的形式可以有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監督,負責死刑復核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等。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