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標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人民幣10元。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公安派出所將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后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后的3日內將證件發給申領人。1、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上述材料。2、公安機關人員對材料審核無誤后,進入人口信息數據庫中以申領人公民身份證號碼調取制證信息,按要求進行相應選項后,在專用材料上打印個人信息。3、信息打印完畢后,進行裁切及塑封,填寫臨時居民身份證簽發登記表。4、填寫完畢后,等待公安機關人員發放臨時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據此,《管理辦法》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公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