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的標準是什么
特困人員的標準是什么
(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導讀(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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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員的標準是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法律依據《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員的標準是什么
(1)無勞動能力。(2)無生活來源。(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1)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2)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3)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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