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法實施的時間
生產安全法實施的時間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實施。
導讀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正式頒布實施的時間為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目的是:1、加強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2、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3、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4、促進經濟發展;5、制裁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具有豐富的法律內涵和規范作用。它的通過實施,對全面加強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激發全社會對公民生命權的珍視和保護,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識,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特大事故,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必將產生深遠的歷史影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生產安全法實施的時間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實施。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27日實施。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實施。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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