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含義;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2、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并且應經法定部門審查決定。3、根據審判實踐,只經過第一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無論是自行再審或指令再審,都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再審程序含義;學理上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對經過生效裁判的案件復核審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法律依據。
導讀審判監督程序的含義;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2、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并且應經法定部門審查決定。3、根據審判實踐,只經過第一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無論是自行再審或指令再審,都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再審程序含義;學理上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對經過生效裁判的案件復核審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法律依據。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兩者從含義上是一樣的,兩者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目的在于對已生效而確實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通過再次審理并作出裁判予以糾正。審判監督程序的含義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2、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并且應經法定部門審查決定。3、根據審判實踐,只經過第一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無論是自行再審或指令再審,都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再審程序含義學理上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對經過生效裁判的案件復核審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第二百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審判監督程序與再審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含義;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再次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如下特點。1、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2、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并且應經法定部門審查決定。3、根據審判實踐,只經過第一審法院審結的案件,無論是自行再審或指令再審,都適用第一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再審程序含義;學理上稱之為審判監督程序,是法院對經過生效裁判的案件復核審理的法律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并進行重新審理的程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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