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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不履行職責,是指違背職責要求,不履行根據職責應當履行的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違背職責要求,不按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職責。本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3)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4)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罪的基本犯罪構成如下:(1)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客體是公共職責的公正、勤勉性和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活動;(3)主觀方面是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玩忽職守的行為可能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重大損失發生的嚴重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4)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謂玩忽職守,是指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9通常表現為放棄、懈怠職責,或者在工作中敷衍塞責、馬虎草率,不認真、正確地做好本職工作。所謂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與濫用職權罪中的界定相同。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