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指定管轄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刑訴法指定管轄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第一種方式是在案件偵查結束后,將案件移交給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相應的檢察機關,以便提起公訴。第二種方式是被指定的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進行協商。中級法院在協商后,會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該案件,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隨后會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并有權要求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導讀第一種方式是在案件偵查結束后,將案件移交給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相應的檢察機關,以便提起公訴。第二種方式是被指定的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進行協商。中級法院在協商后,會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該案件,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隨后會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并有權要求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通過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由于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僅規定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當對管轄存在異議時,通常采用以下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在案件偵查結束后,將案件移交給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相應的檢察機關,以便提起公訴。第二種方式是被指定的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進行協商。中級法院在協商后,會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該案件,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隨后會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并有權要求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刑訴法指定管轄的處理辦法有哪些
第一種方式是在案件偵查結束后,將案件移交給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相應的檢察機關,以便提起公訴。第二種方式是被指定的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后,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進行協商。中級法院在協商后,會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該案件,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隨后會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并有權要求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其他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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