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352.5-2013是國幾排放標準
gb18352.5-2013是國幾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規定如下:1、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2、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3、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4、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5、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
導讀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規定如下:1、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2、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3、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4、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5、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
GB 18352.5-2013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是國五標準。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規定如下:1、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2、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3、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4、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5、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6、排氣后處理系統使用反應劑的汽車的技術要求,以及裝有周期性再生系統汽車的排放試驗規程。法律依據:《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一)機動車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調查分析,或者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機動車不存在排放危害的; (二)機動車造成嚴重大氣污染的; (三)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對機動車排放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與機動車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 發現召回范圍不準確、召回措施無法有效消除排放危害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部通知生產者重新實施召回。
gb18352.5-2013是國幾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或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輕型汽車,包括混合動力電動汽車,規定如下:1、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和低溫下排氣污染物、雙怠速排氣污染物、曲軸箱污染物、蒸發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車載診斷(OBD)系統(簡稱: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2、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在常溫下排氣污染物、自由加速煙度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OBD系統的技術要求及測量方法。3、輕型汽車型式核準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檢查與判定方法。4、燃用液化石油氣(LPG)或天然氣(NG)輕型汽車的特殊要求。5、作為獨立技術總成、擬安裝在輕型汽車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裝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準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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