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什么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一、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二、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導讀一、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二、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一、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二、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三、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主要包括下列事項:(一)有關母嬰保健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二)婚前醫學檢查;(三)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四)助產技術;(五)實施醫學上需要的節育手術;(六)新生兒疾病篩查;(七)有關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監測和技術指導。第三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建立醫療保健工作規范,提高醫學技術水平,采取各種措施方便人民群眾,做好母嬰保健服務工作。
什么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一、孕產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后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二)孕婦、產婦保健:為孕婦、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發育、哺乳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二、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一)婚前衛生指導:關于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二)婚前衛生咨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