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如實供述未掌握罪行;2、嫌疑人自動投案的;3、嫌疑人因病委托他人投案的;4、罪行尚未發覺,經盤問主動交代的;5、嫌疑人在被通緝時自動投案的;6、準備去投案或在投案路上被抓獲的;7、交通肇事后不逃逸。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據此,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與準自首。而特殊自首是指不具備一般自首的投案特征。特殊自首的適用對象比較特殊,它只適用于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然后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特殊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只要符合特殊自首的主體要件和客觀要件,無論犯罪分子如實供述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還是異種,只要其可以單獨構成犯罪,均應認定為特殊自首。除所規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依照《刑法》和《解釋》的規定:以自首論的主體范圍,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專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強制措施或處罰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謂強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和拘傳。同時,對于在偵查中受到依法傳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論的主體范圍。所謂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對犯罪分子正在執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對于被判處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假釋、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假釋期間、監外執行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論的主體范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