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文書與司法文書有以下區別
行政執法文書與司法文書有以下區別
1、作出機關不同。2、效力范圍不同。3、性質不同。4、當事人對兩種文書存在異議時的救濟方式也不同。5、主體不同:執法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為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6、內容不同:執法為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7、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敗斗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8、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迅兆枯納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兩者都是具有特定對象的行政行為。
導讀1、作出機關不同。2、效力范圍不同。3、性質不同。4、當事人對兩種文書存在異議時的救濟方式也不同。5、主體不同:執法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為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6、內容不同:執法為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7、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敗斗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8、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迅兆枯納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兩者都是具有特定對象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文書是各種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作出的法律文書。比如說: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等等。而司法文書則是司法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在進行司法活動時依法作出的各類文書,比如判決書、裁定書等等。二者最的區別在于:1、作出機關不同;2、效力范圍不同;3、性質不同;4、當事人對兩種文書存在異議時的救濟方式也不同。5、主體不同:執法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為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6、內容不同:執法為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7、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敗斗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8、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迅兆枯納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兩者都是具有特定對象的行政行為。 1、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它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主體為一方,以被采取措施的相對方為另一方的雙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合同、行政監督等行為。 2、行政司法行為,是指作為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并作出裁決的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為一方,以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各為一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行為。法律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修正)》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執法文書。
行政執法文書與司法文書有以下區別
1、作出機關不同。2、效力范圍不同。3、性質不同。4、當事人對兩種文書存在異議時的救濟方式也不同。5、主體不同:執法主體為國家行政機關機器公職人員;司法主體為司法機關(法院和檢察院)及其公職人員。6、內容不同:執法為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管理,內容比司法廣泛;司法對象是案件,主要內容是裁決涉及法律問題的糾紛和爭議及對有關案件進行處理。7、程序要求不同:執法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執法活動相對不如司法活動的程序性要求嚴格;司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違反程序將導致司敗斗法行為的無效和不合法。8、優先原則不同:執法強調迅兆枯納速、簡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開、公平、公正。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兩者都是具有特定對象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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