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委會議事規則
檢委會議事規則
1、檢察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定期開會。有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員提出議題草案、書面報告,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并報檢察長批準后,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2、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主持召開。檢察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委托一名副檢察長主持。受檢察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應當在會后及時向檢察長報告該次會議作出決議和決定的情況。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3、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出決定。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檢察長可以決定不付表決,另行審議。4、檢察委員會在審議有關議題時,可以邀請該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導讀1、檢察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定期開會。有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員提出議題草案、書面報告,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并報檢察長批準后,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2、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主持召開。檢察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委托一名副檢察長主持。受檢察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應當在會后及時向檢察長報告該次會議作出決議和決定的情況。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3、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出決定。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檢察長可以決定不付表決,另行審議。4、檢察委員會在審議有關議題時,可以邀請該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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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委會議事規則:1、檢察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定期開會。有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員提出議題草案、書面報告,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并報檢察長批準后,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2、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主持召開。檢察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委托一名副檢察長主持。受檢察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應當在會后及時向檢察長報告該次會議作出決議和決定的情況。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3、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出決定。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檢察長可以決定不付表決,另行審議。4、檢察委員會在審議有關議題時,可以邀請該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人員列席會議。5、檢察委員會在討論決定案件時,檢察委員會委員具有法律規定的應當回避的情形的,應當申請回避并由檢察長決定;本人沒有申請回避的,檢察長應當決定其回避。檢察長的回避由該院檢察委員會決定。6、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討論重大案件時不同意多數檢察委員會委員意見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在討論重大問題時不同意多數檢察委員會委員意見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在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同時,應當抄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能:(一)討論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二)總結檢察工作經驗;(三)討論決定有關檢察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三十二條 檢察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其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主持。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不同意本院檢察委員會多數人的意見,屬于辦理案件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屬于重大事項的,可以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三十三條 檢察官可以就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提請檢察長決定。檢察長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檢察官對其匯報的事實負責,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本人發表的意見和表決負責。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檢察官應當執行。第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檢察官對其職權范圍內就案件作出的決定負責。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對案件作出決定的,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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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定期開會。有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承辦部門或者承辦人員提出議題草案、書面報告,經分管副檢察長同意并報檢察長批準后,提交檢察委員會審議。2、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主持召開。檢察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委托一名副檢察長主持。受檢察長委托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應當在會后及時向檢察長報告該次會議作出決議和決定的情況。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3、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同意,才能作出決定。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檢察長可以決定不付表決,另行審議。4、檢察委員會在審議有關議題時,可以邀請該院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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