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底封存和不封存有什么區別
案底封存和不封存有什么區別
1.犯罪記錄系封存,并非消滅。刑訴法采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訴法第286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導讀1.犯罪記錄系封存,并非消滅。刑訴法采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訴法第286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最主要的區別是是否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應明確以下幾點。1.犯罪記錄系封存,并非消滅。刑訴法采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訴法第286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接問題亟待解決。如我國公務員法等法律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員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公務員、檢察官、法官、律師、教師等職業,但相關法律、如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法等并無相關規定。在法律實施中要針對沖突情形進行力所能及的修正,或通過法律解釋、實施細則等予以協調。犯罪記錄封存實體要件:1.明確封存對象。適用主體為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即使被發現犯罪行為或是在判決時,罪犯已經年滿18周歲,也必須作出封存決定。2.明確封存內容。偵查卷宗、檢察卷宗、審判卷宗等各種案卷材料,是必須予以封存的。3.明確封存范圍。如在校未成年學生犯罪,司法機關對所在學校的老師與同學、居住地的群眾也不得透露。4.明確封存效力。一是嚴格限制犯罪記錄查詢;二是前科報告義務免除;三是記錄查詢后封存效力不變。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后,對于原有犯罪記錄仍保持封存狀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案底封存和不封存有什么區別
1.犯罪記錄系封存,并非消滅。刑訴法采納了“犯罪記錄封存”的觀點,即不完全消滅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2.犯罪記錄封存依職權主動啟動,而非依申請啟動。封存的職責是“法定”而非“酌定”。負有封存職責的相應辦案機關,必須依法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3.封存有例外,但需嚴格把握,而不能隨意解除封存。刑訴法第286條規定,“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