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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好的,簽了具結書就代表認罪,是否悔過認罪會影響量刑。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后果是什么?一般而言,“認罪了,會怎么判”是指犯罪人出于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明示或默示承認自己已經做出某種帶有犯罪性惡劣行徑的行為。它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主觀方面,犯罪人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錯誤,內心深處產生真心悔改之意。二是客觀方面,犯罪人對自己的犯罪有供認不諱的客觀事實。關于“態度”的含義,現代漢語詞典中有兩種解釋:一是指人的舉止神情二是指人對于事情的看法和采用的行動。[1](p1320)社會心理學中態度”的定義是:個體對某一特定事物、觀念或他人穩固的,由認知、情感和行為傾向三個成分組成的心理傾向。盡管現代漢語詞典和社會心理學對“態度”的表述和所考察的維度不同,但其實質一致,即“態度”由認識”(對事物的肯定或否定評價和“行為”由認識引起的所預備采取的反應)兩個核心要素組成。“認罪態度”屬于“態度”范疇,它僅僅是“態度”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因此,我們不妨將“認罪和“態度”作為邏輯起點,并結合刑事犯罪的特點,對認罪態度”作出界定。“認罪態度”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后,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出于悔改或者認錯的心理而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認識程度和所采取的行為反應。“認罪態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節的弊端。根據通說,所謂酌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規定的,而是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刑法學界在論及酌定量刑情節的范圍時,大多數的學者將其概括為以下七個方面: (1)犯罪動機;(2)犯罪手段;3)實施犯罪時的環境和條件:(4)犯罪造成的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5)犯罪侵犯的對象;(6)犯罪人的一貫表現;(7)犯罪后的態度。可見,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都將“認罪態度”納入酌定量刑情節中予以考慮,由于酌定量刑情節適用的靈活性,引發了司法實踐對認罪態度”的模糊認識,以及“認罪態度”對量刑影響度的嚴重懸殊等一系列問題。由此可見,簽了認罪認罰具結書首先能夠從當事人的這種做法表現出對此之前作出的一些行為已經有了悔改之意了,還有就是雖然不能很大程度的影響量刑結果,但任何從輕處罰的機會犯罪嫌疑人和家屬都不應該放過的,將來在服刑期間,也是考慮到當事人當初的這個行為,再次被減刑也是有可能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