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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上有簽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護照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負責簽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務護照的封皮是墨綠色。公務護照是發給國家公務人員的護照,也有的國家稱這種供政府官員使用的護照為“官員護照”。此外,各國都把這種護照發給駐外使(領)館中的不具有外交身份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和成年子女。公務護照為綠色封皮,另有黑色封皮公務護照,其作用相當于過去的普通護照,和綠色封皮公務護照有所區別。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公務護照即因公護照。 申請條件:(一)中國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即可憑身份證提出申請普通護照。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還需征得所在單位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請。(二)具有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換發普通護照:1、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2、有效期不足六個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個月以上但有材料證明該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國要求的;3、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地、出生日期發生變化或者申請人面像發生較大變化的;4、申請人手指傷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紋的;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情形。(三)具有以下條件可申請補發普通護照普通護照損毀、遺失、被盜。(四)具有以下條件可申請普通護照加注有曾用名、繁體漢字姓名、外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標準漢語拼音姓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四條 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法規有效性校驗: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