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法律特征
物權的法律特征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介入。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4、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他行使物權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即“一物一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與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的法律屬性,表現在。
導讀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介入。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4、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他行使物權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即“一物一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與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的法律屬性,表現在。
法律特征如下: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介入;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4、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他行使物權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即“一物一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與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的法律屬性,表現在:(一) 用益物權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其主要內容,并以對物的占有為前提。(二) 用益物權是他物權、限制物權和有期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是非所有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因而從其法律性質上講,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三) 用益物權是不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標的物只限于不動產。在這一點上它與所有權和擔保物權都不同,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的標的物既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四) 用益物權主要是以民法為依據,但也有以特別法為依據的。典型的用益物權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權,如立法例上的地上權、永佃權、典權、用益權、居住權、地役權等。這些用益物權不僅地位較為重要,而且其適用范圍也較為廣泛。但土地法、自然資源法等特別法上也規定了一些用益物權形式,如空間地上權、采礦權等。這些用益物權在主體、客體或效力范圍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適用上應當首先適用特別法,只有在特別法上無規定時,才適用民法。物權概念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是指權利人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特征物權是和債權對應的一種民事權利,它們共同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財產形式。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如下特征:1、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物權是指特定主體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財產權利。物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義務。而債權只是發生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債權人的請求權只對特定的債務人發生效力,因此被稱為對人權。2、物權的內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物權的權利人享有對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所謂直接支配,是指權利人無須借助于他人的行為就能夠行使自己的權利。物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所謂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權具有排他性。這種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質;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設立兩個所有權。3、物權的客體是物物權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對物質資料的占有關系,所以,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不是行為。當然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的客體還可以是權利。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物權的法律特征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即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介入。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4、物權具有排他性。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對于他行使物權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并存,即“一物一權”。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使用、收益的他物權。與財產所有權、擔保物權相比較,用益物權具有自己的一些獨特的法律屬性,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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