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登記屬于行政許可對還是錯
結婚登記屬于行政許可對還是錯
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根本區別在于:行政許可是“授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能否被授予某種資格和權利。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綜上所述,結婚登記和行政許可有著本質的區別,絕不能將結婚登記理解成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它其實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行政確認的結果只不過是就這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存在做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結婚登記程序如下:
導讀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根本區別在于:行政許可是“授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能否被授予某種資格和權利。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綜上所述,結婚登記和行政許可有著本質的區別,絕不能將結婚登記理解成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它其實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行政確認的結果只不過是就這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存在做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結婚登記程序如下:
結婚登記不屬于行政許可。所謂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從性質上講,結婚登記屬于行政確認行為, 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于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根本區別在于:行政許可是“授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能否被授予某種資格和權利。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綜上所述,結婚登記和行政許可有著本質的區別,絕不能將結婚登記理解成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它其實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行政確認的結果只不過是就這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存在做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結婚登記程序如下: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登記屬于行政許可對還是錯
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根本區別在于:行政許可是“授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申請人是否具備法定條件、能否被授予某種資格和權利。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綜上所述,結婚登記和行政許可有著本質的區別,絕不能將結婚登記理解成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它其實屬于行政確認行為。行政許可的結果是賦予申請人某種資格或權利,而這種資格或權利是申請人在取得行政許可之前所不能享有的。行政確認則是“確權”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查清某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客觀、真實、合法地存在。行政確認的結果只不過是就這種事實或權利是否存在做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結論。結婚登記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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