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曠工幾個工作日終止派遣關系
連續曠工幾個工作日終止派遣關系
一、曠工如何處理;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并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二、如何認定曠工;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導讀一、曠工如何處理;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并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二、如何認定曠工;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勞動者一般連續曠工三日,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一、曠工如何處理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并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二、如何認定曠工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第二,沒有正當理由;第三,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三、可以對“曠工”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嗎?如果職工未按規定申請休假,或者用人單位依法不批準職工休假申請,但是職工堅持休假以致造成無故曠工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曠工期間的工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連續曠工幾個工作日終止派遣關系
一、曠工如何處理;第一次曠工,通過口頭或書面警告,讓本人認識到錯誤的嚴重性并且責令反省;第二次曠工,以全公司通報批評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員工,并由主管領導進行談話,記大過處分;第三次曠工,開除或勸退。二、如何認定曠工;曠工幾乎被所有的企業認為是嚴重違紀的行為,在原來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勞動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008年1月被廢止后,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很多企業都將曠工幾天以上認定為嚴重違紀的行為之一。律師認為,曠工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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