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居委會不是政府機構,不具有執法權,政府最基層機構是鄉鎮,居委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組織,居委會的主任書記不是官兒,不具有政府行政職能,但是可以輔助上級職能部門上情下達,服務轄區居民的生活。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3、調解民間糾紛。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5、協助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6、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7、社區自治權。主要包括:民主選舉權、社務決策權、日常管理權、財務自主權、攤派拒絕權、內部監督權。8、社區協管權。具有協助城建、城管、房產、衛生、公安、勞動、民政、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管理與社區有關事務的權力。9、社區監督權。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代表社區成員對煤氣、環衛、供水、供電、供暖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對物業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組織業主對物業公司進行評議。社區居委會是人民政府的基層機關,作用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1 、宣傳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對居民進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為規范教育。2 、發動群眾開展文明小區、文明家庭等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普及科學知識,開展健康教育,創建文明小區。3 、培育和發展群眾文體團隊,組織開展各類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際關系的社區活動。4 、發動駐區單位開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動,共創社區精神文明。5 、培育發展由社區各類人員參加的志愿者隊伍。探索推行義工制度,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志愿者服務活動,豐富居民文化生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