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令下來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逮捕令下來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判。一、逮捕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導讀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判。一、逮捕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公安機關仍會繼續進行刑事偵查,此時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即可偵查終結。偵查機關結案后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判。一、逮捕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三條 執行逮捕時,必須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送看守所和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立即釋放被逮捕人,并發給釋放證明書。
逮捕令下來后面的流程怎么走
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審判。一、逮捕令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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