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增值稅的四種情形
預繳增值稅的四種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2、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3、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4、不動產轉讓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根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征率或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其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導讀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2、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3、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4、不動產轉讓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根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征率或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其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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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預繳增值稅的情形主要有四種,分別是: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2、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3、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4、不動產轉讓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根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征率或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其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四、不動產轉讓業務。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稅款。個體工商戶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預繳增值稅的四種情形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2、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3、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4、不動產轉讓業務。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收款。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提供建筑服務取得應收款。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根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征率或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異地不動產出租業務。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其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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