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期滿后還不結案的,應當解除監視居住。監視居住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時間內不得離開制定的區域,并派人對其進行監視,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一般的監視居住期限為六個月,在這期間公安機關會對案件進行偵查,如果在期限截至依舊沒有相關證據的,需要對嫌疑人解除監視居住,解除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但是解除監視居住后并不代表案件已經結案,只是不再是第一犯罪嫌疑人,案件還需要法院進行審理,直到案件終結,在監視居住屆滿后案件終結前,可進行正常生活活動,不再受公安機關監視,在案件審理中需要配合的積極予以配合。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存在犯罪事實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話,還需要經過法院的審理和判決才能最終結案。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是否采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