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怎么處罰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怎么處罰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如果沒有做到公安機關應對其拘留。(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導讀(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如果沒有做到公安機關應對其拘留。(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如果沒有做到公安機關應對其拘留。(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八條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怎么處罰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二)過失引起火災的。(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如果沒有做到公安機關應對其拘留。(一)消防設施,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二)消防產品,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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