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評議規則
合議庭評議規則
一、合議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二、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審判長由庭長指定。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自己擔任審判長。三、合議庭成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同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及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四、合議庭評議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五、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中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院長、庭長可以列席。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決議有異議,有建議合議庭復議案件的權力。
導讀一、合議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二、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審判長由庭長指定。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自己擔任審判長。三、合議庭成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同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及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四、合議庭評議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五、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中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院長、庭長可以列席。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決議有異議,有建議合議庭復議案件的權力。
為了規范合議庭的工作程序,充分發揮合議庭的職能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則。一、合議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二、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審判長由庭長指定。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自己擔任審判長。三、合議庭成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同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及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四、合議庭評議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五、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中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院長、庭長可以列席。 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決議有異議,有建議合議庭復議案件的權力。六、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先由主審法官發表意見,審判長最后發表意見。審判長作為主審法官的,由審判長先發表意見。合議庭組成人員都應發表自己明確的意見,不應當沉默或在表決中棄權。七、合議庭對各類案件進行審理和評議,除需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外,對其評議的案件有決定權,可逕行裁判。 八、合議庭應對下列庭審事項進行評議:(一)訴訟主體是否適格(包括追加、變更當事人等); (二)案件不公開審理的確定; (三)決定調查取證、勘驗、鑒定; (四)對證據的認定; (五)合并或分開審理; (六)對訴訟請求的變更是否準許; (七)調解協議; (八)案件的審結; (九)審理中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包括按自動撤訴處理、申請撤訴、缺席開庭和判決、延期開庭審理、訴訟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財產保全、訴訟證據保全、先予執行,對妨害民事訴訟采取強制措施,民事制裁等)。九、執行局合議庭應對下列案件進行評議:(一)當事人或案外人對執行提出異議的; (二)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或追加執行主體的; (三)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需要拍賣、變賣的;(四)中止執行的; (五)終結執行的; (六)其他需要評議的事項。十、案件審理完畢,主審法官應及時寫出審理報告,合議庭成員應在開庭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評議。 對其他事項的評議,可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進行。十一、主審法官在評議案件時應當向合議庭其他成員詳細闡述案件事實。逐個對全部已認證、待認證證據的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責任的承擔以及適用法律提出自己明確、具體的意見。十二、合議庭其他成員應認真聽取主審法官的匯報。對匯報內容有異議時,應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和依據,表決時應具體說明理由。十三、院長、庭長列席參加評議案件時所提出指導性的意見,不得記入筆錄。 合議庭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重要表現形式,中國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組織形式有兩種,即獨任制和合議制。在民事訴訟中,除第一審程序中的簡單案件適用獨任制進行審判外,二審、再審、重審及一審中的非簡單民事案件,一律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世界各國法律都規定了合議庭制度,可見,合議庭制度在審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依據: 《合議庭評議規則》中規定。
合議庭評議規則
一、合議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二、合議庭成員、主審法官、審判長由庭長指定。院長或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自己擔任審判長。三、合議庭成員必須共同參加對案件的審理,同時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及責任的認定,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果等共同負責。四、合議庭評議案件,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五、合議庭評議案件,在審判長的主持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庭成員在評議中發表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院長、庭長可以列席。院長、庭長對合議庭決議有異議,有建議合議庭復議案件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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