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保條例十九條處罰
內保條例十九條處罰
1.簡易處罰程序責任: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證件,檢查過程中制作《檢查筆錄》,發現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并處警告。2.調查取證責任:整改期限屆滿三個工作日內,公安機關進行復查,整改不合格、未達到要求,依法傳喚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調取收集其他相關證據。3.審理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導讀1.簡易處罰程序責任: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證件,檢查過程中制作《檢查筆錄》,發現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并處警告。2.調查取證責任:整改期限屆滿三個工作日內,公安機關進行復查,整改不合格、未達到要求,依法傳喚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調取收集其他相關證據。3.審理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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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保條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該條例為規范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制定。1.簡易處罰程序責任: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證件,檢查過程中制作《檢查筆錄》,發現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并處警告。2.調查取證責任:整改期限屆滿三個工作日內,公安機關進行復查,整改不合格、未達到要求,依法傳喚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調取收集其他相關證據。3.審理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法律依據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第十九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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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易處罰程序責任:開展日常安全隱患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證件,檢查過程中制作《檢查筆錄》,發現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治安隱患通知書》,并處警告。2.調查取證責任:整改期限屆滿三個工作日內,公安機關進行復查,整改不合格、未達到要求,依法傳喚單位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制作《詢問筆錄》,同時調取收集其他相關證據。3.審理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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